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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DG视讯即日起至6月14日万州全面禁止!请相互转告→

发布日期:2025-08-13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城区居民聚集区及周边、广场、公园、夜市经营等公共场所;各类中小学校、科研院校周边等重点区域。

  ●公共场所活动类噪声。如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坝坝(广场)舞等活动,音量过大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影响的噪声。

  ●商业经营活动类噪声。如夜市经营、商贸广告活动人员喧哗等扰民噪声,特别是商户促销揽客噪声。

  红光派出所利用“舞知音”广场舞噪音感知控制系统,对辖区各大广场进行音量限定。

  社会生活噪声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请市民朋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为文明万州做出一份贡献。商业活动中不使用高音喇叭、器材揽客促销;收购废品不使用高音喇叭四处游走;操办红白喜事、生庆、开业、购车时不燃放烟花爆竹;健身娱乐主动降低音量;家装遵守作息时间;机动车在禁鸣区不鸣笛、在城区不鸣高音喇叭;不使用腰鼓队和安装扩音器材的机动车(摩托车)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场、居民小区不用鞭抽打陀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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