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29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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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李华赔偿房屋翻建、装修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共计1,012,421 元;
拒绝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称房屋未进入拆迁程序,补偿款属不确定期待利益;
否认堵门损失,反要求原告支付2002 年至腾退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年 3 万元,合计 66 万元) 。
合同签订与履行:2002 年 4 月 23 日,李华代刘芳、李强与赵宇签订《协议书》,以 13,000 元出售一号房屋,赵宇支付房款及中介费 2,000 元后获交房。2008 年,双方协商后,赵宇又向李华、李强分别支付 3 万元和 1 万元购房款。
合同效力:2023 年,刘芳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决认定李华与赵宇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损失评估:赵宇申请评估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价值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总价942,421 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419,250 元,房屋等重置成新价 523,171 元) 。赵宇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其他争议:赵宇主张李华堵门造成损失24,700 元;李华要求赵宇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未在本案反诉。
合同仅由李华与赵宇签订,刘芳、李强非合同当事人,原告要求其担责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购房款与重置成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已体现房屋价值,原告重复主张购房款,不予支持。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李华主动售房后又主张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结合评估价与过错程度,确定李华赔偿赵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即 293,475 元。
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赵宇翻建房屋,房屋、设备及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523,171 元应由李华支付;赵宇主张漏项无证据,不予采信。
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293,475 元、房屋等重置成新价 523,171 元、损失费用 10,000 元,共计 826,646 元;
农村房屋交易风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买受人需谨慎。
证据关键作用: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无证据支持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诉讼程序规范:被告主张抵销权利应通过反诉提出,未反诉则无法在本案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