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8-12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DG视讯·(中国区)官方网站2019年9月,蔡某某与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蔡某某位于安徽省和县的进行装修。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蔡某某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书,协议解除案涉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7日)
本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15-002)【以下称002号】与此前2025年8月10日发布的入库案例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编号2023-01-2-115-003)【以下称003号】均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002号系针对“家装+装修公司+合同未实际履行+约定管辖”场景,003号系针对“工装+装修公司+合同已履行完毕+协议管辖”场景,两个案例覆盖了“家装和工装”合同、及“未开工”与“已竣工”两种情形,对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规则作了一次性的锁定,下面具体解读如下:
核心裁判观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因此,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002号与003号尽管核心规则相同,但002号在案情细节、争议焦点、典型意义上具有显著特点:
1,002号针对的场景,是家装(对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一方当事人是个人,装修金额相对较小。
003号案针对商业空间(体验店展厅)装修,当事人是公司(B2B)。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相对专业。
2,002案案情更简单,争议点更聚焦于“专属管辖的绝对性”。试想一下,个人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合同却写着要去外地(比如外地装修公司总部所在地),明显不经济,不方便法院查明事实,也不方便个人业主参加诉讼。最高院通过002号案明确告诉普通老百姓:你家房子装修出问题,就该在你房子所在地(县/区)法院诉讼!
3,002号案中,装修公司收了钱,但根本没开工!(并未开始实质性装修工作)。此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业主起诉要求退还装修款。和县法院移送的理由是: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履行地+约定管辖在南京。这表明很多法院对合同未实际履行情况下“专属管辖”的一种观点:如果工程压根没开工,就可以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适用约定管辖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只有合同实际履行了,或者工程做了一部分,才适用专属管辖。最高院明确否定了“未实际履行就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观点,最高院在裁判理由中完全没有讨论及区分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直接依据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工程地点(安徽和县),就判决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最高法院通过002号释放的信息为:只要纠纷的性质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无论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履行了多少、是否已经解除,都应当由不动产(拟装修而未装修或已装修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合同履行状态并不影响专属管辖的适用。
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可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最高院的裁定再次明确:在专属管辖情形下,该约定是无效的,提醒业主不要被这种条款误导,起诉时直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002号案可遏制协议管辖条款的泛滥,企业(尤其是装修公司)常在合同中设置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条款,普通民众易受其约束或误导。最高院通过002号案例认定此类条款在专属管辖领域的无效性。
002号巩固和细化了规则,本案强调“未履行也应专属管辖”,使规则更加清晰、稳固,覆盖所有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形。
对个人业主的意义:遇到装修纠纷(哪怕装修公司拿了钱没施工),直接去你的房子所在地的县/区法院起诉!不用管合同里写了要去哪里告,均属无效。
对装修公司的警示: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是无效条款,无法达到规避在业主所在地诉讼的目的。合同起草时,应删除该类约定,增加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希望灵活选择裁判地,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不受专属管辖限制)。
据上,由于装饰装修市场巨大,最高法院在同一时间段用“成对入库”的方式(002号和003号)把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规则一次性说死——即只能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要么接受这一唯一法院,要么用仲裁“绕开”,其他所有协议管辖条款均为无效,这对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维权成本具有重要意义。